近年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的方式方法,逐渐形成以“再犯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诉讼可控性”为主的社会危险性综合评估体系,从源头上减少不捕率,合理利用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一是动态调整评估方向,实现再犯危险性精准评价。加强个性化审查,根据案件涉及罪名及犯罪嫌疑人个体特征,能动调整评估方向,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极端思维、反社会人格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有效提升再犯危险性评估的精准性。针对犯罪嫌疑人风险连续且多变的特点,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等,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进行持续性风险评估,并确保评估结论能够运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严把案件风险等级,对风险高的案件及时提交旗委政法委,共同防范化解。探索制作“三色码”案件目录,明确非羁押诉讼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和类案标准,便于公安民警和检察官办案参考,精准评估再犯危险性案件范围。
二是构建常态化检警双向衔接机制,实现人身危险性准确判断。强化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证据收集指引,夯实证据收集基础。引导公安机关在证据材料中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家庭背景等情况,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移动轨迹,综合判断人身危险性是否增加。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将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的有益经验向侦查阶段延伸推广,对社会矛盾已化解的轻罪案件,由公安机关通知其进行社会公益服务,根据服务效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拒不配合考察或存在逃窜风险的,及时与公安机关研讨并将其作为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参考依据。
三是建立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实现诉讼可控性程序保障。在社会危险性评估的过程中,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情况说明和辩护律师意见建议,结合社会调查,综合犯罪嫌疑人个人表现、家庭环境等影响因素,评估是否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拓宽信息渠道,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的协作,让外地取保免于“形同虚设”。在对本市外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时,积极联系当地公安机关,落实对取保候审人的有效执行和监管。同时,制发《工作联系函》,落实对不捕外来嫌疑人的回访和跟踪考察措施,注重跟踪帮教,保障案件诉讼的可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