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从宽处理情节
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当事人被不起诉后
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下面,检察官通过一起案件
带你了解“行刑反向衔接”职能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梅某某驾驶汽车,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一人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梅某某主动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梅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梅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悔罪明显,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不处罚
虽然梅某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但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由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案件后,行政检察部门向交通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梅某某行政处罚。交通管理部门采纳了该检察意见,对梅某某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以该案为例,
为什么需要行刑反向衔接?
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绝不能放纵。对于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交通肇事案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建议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既是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从案件角度上充分行使裁量权,实现审前过滤的实体价值,最大化节省司法资源,也是从社会治理角度有效发挥“行刑反向衔接”的合作机制,充分提高被不起诉人再次违法的成本,最大限度预防与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
因此,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能够帮助消除追责盲区,打破“不刑不罚”怪圈,确保实现“罚当其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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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帮你梳理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通常称为“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
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2023年7月17日,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调整优化内部分工,明确不起诉案件后的反向衔接工作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消除追责盲区,打破"不刑不罚"怪圈。
“不起诉决定+检察意见”
是检察机关积极落实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助推轻罪治理提质增效的有力手段
近年来,乌拉特前旗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比重逐年上升,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既保障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又完善了“两法衔接”配套措施,与行刑正向衔接共同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藩篱。截至目前,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已对4名被不起诉人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下一步,本院将继续丰富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内容,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以行政检察新作为助力社会治理效能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