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扩大党务公开,切实保障全体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加强党内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主体及对象
通报主体是支部委员会,通报对象是全体党员。
二、通报内容
1、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2、履职尽责情况。
3、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三、具体实施
1、本支部作出的决定向所属党员通报,对涉及本支部发展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决策,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2、本支部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事先要向院党组和院党总支汇报,征得党组、总支同意后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党员、干部通报、公开。
3、本支部对院党组、总支作出的重大问题通报、评先评优通报、警示通报、工作通报要及时向所属党员进行通报。
4、支部书记是支部工作责任人,负责贯彻院党组、总支作出的决议,保证落实到位,避免在执行过程中的随意。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机关党支部
2021年8月